************街道兴瓦社区1、2组。根
据业主提供的规划条件,该地块用地性质变更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通过对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本项目调查面积约为14225.31平方米,共布设了8个土壤采样点(含1个土壤清洁对照点);共采集到22个土壤样品,采样点最大调查深度为
3.0米。
土壤监测项目为:pH、石油烃(C10-C40)、重金属和无机物(砷、镉、镍、铜、铅、汞、锰、六价铬,共8项)、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
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共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包括:硝基苯、
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共11项),共48项。
本次调查以《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表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作为检出污染物质是否超标的评价依据。
调查结果表明: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土壤pH在7.43-7.79之间。本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地块土壤中的重金属和无机物:砷、镉、镍、铜、铅、汞、锰均有检出,石油烃(C10-C40)部分点位有检出;六价铬未检出;半挥发性有机物中有部分检出,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经与土壤
评价标准进行比较后发现,地块内所有土壤样品监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砷污染物的监测结果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水稻土的土壤背
景值,锰监测结果满足《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表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
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根据本次调查结果,所有土壤点位的污染物含量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该地块土壤中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该地块可作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开发使用。通过对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共布设了3个地下水采样点(含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采集3个地下水样品。地下水监测项目为:pH、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镍、石油类,共37项。
本次调查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水质标准作为检出污染物质是否超标的评价依据。
调查结果表明: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地下水pH在7.5-7.6之间,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进行比较后发现,地块内所有地下水样品监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限值;石油类监测结果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