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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吉林楚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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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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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白环审字〔2024〕6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理局满洲岱管理所院内的土地及现有构筑物进行建设。厂区东侧隔道路为农田,南侧为农田,西侧厂区围墙外为洮儿河河道,北侧为洮北总干渠。该项目占地为建设用地,总投资为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2万元。建设内容为新建一座生产厂房,配套建设一台2.5t/h生物质蒸汽锅炉用于水泥电杆产品养生,锅炉及配套除尘设施安装于生产厂******办公室使用电取暖。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设备、车辆清洗废水、锅炉排污水、软化系统排污水以及生活污水。设备、车辆清洗废水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得外排。锅炉排污水、软化系统排污水废水量较小,且较为清洁,直接回用于厂区水泥电杆生产,不得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得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烟气(da001)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0米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筒仓粉尘(da002)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仓顶排气筒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经处理后,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中限值要求。运营期间,要加强废气集中收集设施日常维护,严格落实辅料、产品贮存和运输车辆等无组织源管理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要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选择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音处理,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使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于生产期间产生的生产废料、钢筋边角料经收集后,暂存于仓库,外售有资质规范废品回收部门;对于生物质灰渣、除尘灰经收集后,暂存于库房内,定期外运作农家肥;对于生活垃圾、废布袋经收集后暂存于垃圾箱,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对于脱模剂废桶、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各污染物监测点,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自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定落实应急预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该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依法持证排污。
七、此批复由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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